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档案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依法治档的工作方向,坚持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与档案法治实践相结合原则,努力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档案部门依法治档的水平,为我国档案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档案“六五”普法和档案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保障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促进以档案法为核心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稳步实施,推动全国档案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科学发展。
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深入地开展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确保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着眼于广大群众对涉及民生等档案领域法制工作的实际需求,把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与服务群众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档案部门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开放和利用档案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档案服务的需求。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主要内容和动态考核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与档案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档案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推进各项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档案“六五”普法工作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规律,创新理念,拓展领域,完善机制,改进方式,体现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重点任务
(一)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普及国家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各级档案部门要组织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深入学习和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特别要学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档案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档案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学习宣传与国家档案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档案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档案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治档能力,并在全社会努力扩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受众面,使档案法律法规真正深入人心。《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修订出台后,档案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将进一步加快,各级档案部门在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中要注意围绕新出台的档案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和教育培训工作,使档案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档案法治理念的新变化,为新法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学习贯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各级档案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一系列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档的自觉性。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各级档案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档案“六五”普法工作要与档案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广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四)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档案部门要继续深化“档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档案法制宣传周或宣传月等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的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互联网、移动通信、法律图书、宣讲团、媒体专栏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推动档案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延伸,做到既有针对性,也有覆盖面,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宪法和档案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履行相应的公民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安排
档案“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3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主要是做好宣传发动、制定规划、培训骨干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档案“六五”普法实施方案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普法重点内容、重点对象、重要环节,突出各自的特色和优势项目,以重点带一般,统筹兼顾,推动档案普法工作全面发展。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本规划逐年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档案“六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等工作,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检查到位,确保档案“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将继续在《中国档案报》、《中国档案》杂志开辟普法工作专栏,宣传推广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档案“六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组织考核、验收。国家档案局将在各地区各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档案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确保档案“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取得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六五”普法工作是提高全民档案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档、促进全国档案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将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对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督查、亲身参与,并建立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落实责任,量化指标,完善领导小组定期开会、听取汇报、开展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制度。通过建立有领导、有制度、有计划、有实施、有监督的长效机制,推动档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保障,落实规划。各级档案部门要强化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将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普法经费划拨到位、专业队伍配备到位、考核奖惩制度到位、基础理论研究到位。严格落实档案“六五”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及时督促检查档案“六五”普法工作进展,力争优质高效地完成档案“六五”普法工作任务。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内容,突出做好与档案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抓住重点对象,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识;搞好重点环节,强化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农民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四)求实创新,服务群众。要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接受心理和特点,不断创新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观念,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宣传内容,努力增强档案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坚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和引导群众,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加强督查,交流经验。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交流档案“六五”普法工作新经验新成果,彼此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不断推进档案“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每年要对档案“六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在档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中期及末期要形成翔实的工作情况报告并汇总相关依据性材料,报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本规划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结果作为档案“六五”普法工作全面总结验收、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