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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10月修订)

来源:作者:院办公室 编辑: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09 14:47: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校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办学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实行“院长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1.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管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三)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学院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如有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需要批准的,报请安徽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院的信息发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由信息编制部门提出该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而后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审核确定,依法确定为秘密等级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院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对象。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以下信息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概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各层次类型的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设施、图书、实训设备的配置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学投诉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财政资金、社会助学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教学设备、办公后勤物资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公告;
(十)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官方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学院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五)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或系部、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导致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由学院组织部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通过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学院还将积极利用各种会议、年鉴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校刊校报、校内广播和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公开学院信息。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定期对学院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自该信息正式生成后20个工作日之内以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办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以便查询;
(三)获取学院信息的形式。
    学院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院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部分不应公开的内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院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向申请人提供学院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学院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院信息。
     收费标准按照本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进入财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十月份编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安徽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学院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六)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档案已经移交学院档案室的有关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学院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