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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ment introduction

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8 13:43: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落实资助育人”的重要抓手。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充分发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永利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学工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申报,经二级学院、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学工部核定、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工。

第九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招聘、录用、酬金发放,并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考勤、和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部门)应优先选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单位(部门)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部门)的协议外要求;要求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履行与用工单位(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事务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各部门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适合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三)各部门安排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发生冲突,必须保证学生安全,不可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包括应急活动任务)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设置期限为1学期或1学年,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临时岗位提前2周(应急活动任务提前1周)提出申请。参与教学助理、行政事务助理岗位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参与科研助理、学校公共服务岗位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岗位或其他特殊情况须另报学院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用工单位(部门)填写《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以下简称《设岗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经学生处核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立岗位。

第十二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核同意,由学院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管理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定期做好岗位计划、人员管理、人员考勤和酬金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用工单位(部门)的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或公众号形式统一向全院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六条 申请上岗的学生须填写《永利欢乐娱人城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见附件3),凭《上岗申请表》和学生证到用工单位(部门)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在《上岗申请表》中核定学生是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工单位(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部门)须与录用学生签订《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协议书》(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部门)须将《设岗申请表》、《上岗申请表》和协议书原件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部门)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出现不能胜任或失职行为者,由用工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查,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酬金标准与审核发放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40小时,酬金为每月600元,超出40小时仍按40小时计算,不足40小时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发放酬金;临时岗位酬金标准为每小时15元,一个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则按固定岗位发放酬金。固定岗位中的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用工酬金标准参照学院临时用工的酬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些特殊岗位或者对专业性有较高要求的岗位酬金标准可由用工单位(部门)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之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报销流程如下:

1、学生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核实上个月用工情况,填写《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见附件5),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2、用工单位(部门)依照学校财务制度履行相关报销手续。报销封面、酬劳发放表(电子版)及学生考勤表须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留存。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部门)在填写酬金发放表时,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标准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标准计酬,并由用工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永利欢乐娱人城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3.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协议书
4.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5.永利欢乐娱人城勤工助学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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