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欢乐娱人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指南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学贷款是用于帮助我院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为其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专项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集中审查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指导各二级学院帮助学生完成助学贷款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二级学院办理借款人交学费的财务手续;
(三)协助贷款经办银行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四)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变动情况;
(五)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贷款数据;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并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事宜。
(一)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本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审核借款人所出具各种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申请材料须经见证人签章);
(三)及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书面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四)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催收,追索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学籍证明:新生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进行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即指导借款学生到代理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并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划款授权委托书,开具合同回执交申请借款学生。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存档一份,贷款金融机构一份。
(三)合同回执: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盖章,并由学校将盖章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整理汇总,并编制汇总表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进行审批。县级资助中心同时将汇总表抄送代理经办行。
(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后贷款合同生效,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人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人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人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学校补贴。借款人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以及与银行约定的方式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借款人应在毕业前一个月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通报毕业去向、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并按经办银行要求签定还款协议。违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各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并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凡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向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借款人转递人事档案,必须由本人持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调档函,并办结学院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手续;经银行确认无贷款违约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履行以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
(一)开展法制教育、诚信教育,督促学生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二)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贷款的审核、管理与统计;
(三)建立助学贷款档案(含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有关贷款资料);并分类归档抓好管理;
(四)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变化,定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上报借款人就业、转学、转系、退学、开除学籍、休学、留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变更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负责提供一年内借款人初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未就业借款人的有效家庭联系地址。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规定的还款手续,或在还款期内出现1次以上的违约行为,学院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提供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二)向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提供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